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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指南及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4-12-12 10:35:17 打印 字号: | |

作为鉴定申请人、案件当事人,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您在诉讼活动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您的疏忽和不当诉讼行为所引发的诉讼风险。

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我院申请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和理由,同时提供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申请人以外的当事人,应按照合议庭(独任庭)要求,提供相应的案件材料。当事人应在合议庭(独任庭)主持下,对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进行质证。是否进行鉴定,由我院审查决定。

三、合议庭(独任庭)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后,当事人应按我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要求,完成对外委托的相关事项。

因当事人不履行对外委托的法定义务,致使对外委托不能进行的,应由行为人承担举证不能或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指定期间内交纳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

五、当事人应在我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主持下,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我院指定。

当事人申请评估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六、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出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不提供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或者鉴定中不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申请人以外的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我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返还鉴定费用。

八、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我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书面申请应写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经我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出庭的,不影响案件进行审理,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九、当事人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应当先行垫付其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我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我院重新委托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十一、法律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二、本告知书没有载明的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有义务自行查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十三、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告知书所指司法鉴定除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外,还包括对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检验、评估、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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