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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采取三项举措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发布时间:2014-12-11 10:31:32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我院受理司法鉴定类案件239件,截至124日共结案231件,结案率达96.7%。我院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一是约谈中介机构。因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鉴定期限长,会使得实际审限变长。为提高鉴定效率,我院采取在鉴定流程时间过半时,由主持鉴定工作的人员约谈鉴定机构,即通知中介机构到院,与案件承办人一起查明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原因,完善工作举措,确立时间表,督促中介机构按期完成。

二是预审鉴定意见。由于鉴定意见是案件的重要证据,因而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主持鉴定工作的人员告知中介机构,承办人认为需对鉴定意见形成正式报告前进行审查的,中介机构需要提供鉴定意见的初稿,以供承办人预审、复核。

 

三是监督遴选机构。采取双方协商与随机选定相结合的方式遴选中介机构。对一些当事人在接到遴选中介机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协商,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持鉴定工作的人员会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到场监督,采用抽签选定的方式选定鉴定机构,并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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