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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反映助学贷款纠纷案件审理有三难
  发布时间:2014-12-08 17:55:48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我院受理了48件银行诉大学生助学贷款合同纠纷案,48名被告均曾为大学学生,入学时学校帮助集中向银行办理了助学贷款。虽然该类纠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是依然存在以下审理难点:

一是送达工作不易完成。被告入学时没有手机,银行留存的电话均为家庭座机,且多为空号或者停机。法院无法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只能邮寄送达应诉手续。48名被告中的42名为外地户口,其中26名被告的家庭住址为极其偏远的山区,且有4名被告家庭住址不详,无法邮寄送达。多名涉案被告离校后去外地打工没有返回家乡,这些被告无法有效送达。如果按照原住址邮寄送达,送达回证也是由其留守在家乡的父母代为签收的,法院难以正常开庭审理。

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法制观念淡薄,还款能力较低。涉案的学生及家长大多身处偏远农村,法制观念淡薄,不认为拖欠银行贷款是严重违法行为,有些当事人的父母甚至怂恿、协助孩子躲避法院以逃避法律责任。另外,校方以学生未能如期清偿助学贷款为由扣押毕业证,致使该批学生目前均处于肄业状态。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本就比较困难,他们希望顺利毕业找到工作,但是校方的行为使他们陷入了肄业、没工作、还不起钱的恶性循环中,办理助学贷款的目的不能达到,他们索性不再还钱。

 

三是公告送达影响结案效率,判决结案社会效果不好。对于邮寄送达不能的当事人法院只能公告送达,公告的期限较长,影响结案效率。被告不出庭应诉,无法调解,只能缺席判决。判决结案难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判决结案未必能切实帮助银行实现债权,另一方面这些学生将面临永远无法取得大学毕业证的窘境,又背上诚信不良的负担,影响其将来的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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