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系母子、婆媳关系,讼争房屋产权人为王某。2001年申请人丈夫即被执行人刘某父亲去世后,被执行人自行搬入讼争房屋与申请人共同生活。2012年间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因生活矛盾,导致申请人三次入院抢救,申请人出院后明确表示不愿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由于二被执行人拒不搬出,申请人现暂时居住在大女儿家。本院以(2013)和民二初字第0912号判决确认二被执行人将讼争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收回。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我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来,也多次到讼争房屋找二被执行人,反复做工作,劝其自行腾出,但二被执行人一直不愿自行腾房。因为王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多次由女儿用轮椅推到法院来,向承办法官表达其迫切回家的心情,希望法院能尽快执行。因为双方矛盾已深,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我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了顺利执行,承办人做了详细的腾房预案。最后,在院领导的协调下,在法警队的大力配合下,执行一庭领导现场指挥,顺利将讼争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收回。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