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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反映送达工作存在三方面问题
  发布时间:2014-12-02 16:38:17 打印 字号: | |

    送达是法院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送达难现象依然存在,正成为制约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的瓶颈。我院经调研发现,送达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直接送达成功率不高。由于部分法人地址搬迁,营业执照未变更,无法查找其新的工作场所,造成对法人的直接送达成功率不高。由于自然人流动性较大、地址不详、部分当事人恶意回避法院送达及送达法警人手不足等原因,造成对自然人的直接送达成功率低。据我院前三季度的统计数据,对法人的直接送达成功率约60%,对自然人的直接送达成功率为40%

    二是邮寄送达存在诸多问题。邮寄送达主要由邮递员完成,邮递员不具备法律地位,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不能以留置的方式送达,一般会将法律文书退还法院,造成送达不能。当被送达人不在送达地址时,邮递员交由其他人代收,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是何种关系送达回执没有体现,法律文书是否由当事人实际收到无法查证,影响法院正常开庭审理;邮寄送达完毕后邮局不是将回执直接送交法院,而是累计一定数量后一并送交,以至于有些案件已经审结还未收到邮局回执。

    三是公告送达时间长、效率低且结案存在风险。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长,法院的存案压力大。下落不明的标准难于把握,故法院通常在特快专递无人签收、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查看后才适用公告送达,这就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影响了审判效率。实务中还有当事人故意不参加一审诉讼,法院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后公告送达,但是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指责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剥夺其诉讼参与权,一审法院又面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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