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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关于未能年子女抚养费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4-11-13 11:30:10 打印 字号: | |

在我国离婚率高居不下且逐年上升的背景下,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数量也随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劳动能力欠缺,抚养费是其必要的生活来源,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的支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及应对措施付,是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和成长条件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对我院近期受理的抚养费纠纷类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为今后更好的审理此类案件奠定基础。

一、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今年7月份我院少年庭共审结涉及未成年

人民事案件229起,其中抚养费纠纷案件84起,占全部审结民事案件的37%。(详见图表1)其中判决结案的仅为6件,此类案件调撤率达到将近92%,反映出少年庭审理案件并非单纯就案办案,而是以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保障未成年人良好生活环境为出发点,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图表1

时间

民事案件结案数

抚养费案件结案数

所占

比例

结案方式

判决

调解

撤诉

移送

20111-12

51

13

25%

3

3

7

 

20121-12

62

27

44%

1

9

16

1

20131-12

65

22

34%

1

12

9

 

20141-7

51

22

43%

1

14

7

 

合计

229

84

37%

6

38

39

1

从今年1-7月份已审结的抚养费案件看,涉及的各类情况较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因父母离婚产生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案件,约占抚养费案件的75%2、父母尚未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引发的抚养费案件,约占抚养费案件的14%左右;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案件,约占抚养费案件的5%;另外还有1件抚养费案件系原告父亲去世、母亲服刑,原告与祖父母共同生活,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这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中存在着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未成年人的这类群体,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

二、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以我院20141-7月份审结的20起抚养费案件为例,

抚养费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几种类型:

1、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实践中来看,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自行达成协议,法律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要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出现了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是夫妻协议离婚后由于物价上涨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引发的抚养费纠纷。而有些却是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达到离婚和抚养孩子的目的,同意另一方不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或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自行抚养孩子并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并承诺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而事后反悔又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此种案件约占抚养费案件的40%左右,其中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被告认为,自己在离婚中已经放弃了房产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的部分足够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此不再同意给付抚养费。从此类案件中我们发现,协议离婚后抚养费案件增多的事实,一方面反映了协议离婚中轻视未成年子女,父母责任意识缺失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错误理解,往往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混为一谈。

2、双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再次因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

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案件的数量较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案件的数量要少一些,原因如下:其一、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的案件中一般对于抚养费的约定比较客观;其二、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涉及离婚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在双方约定子女抚养费标准的过程中也会比较理性。因此,此种情况下再次产生抚养费纠纷案件较自行协议离婚后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数量要少一些,约占抚养费案件的30%左右。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再次产生抚养费纠纷的案件更多的是频繁反复出现的案件,有的案件几乎是每年起诉一次要求增加抚养费,还有的案件是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几个月就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这些案件的特点大多是双方离婚后的矛盾依旧很深,抚养孩子的一方借助孩子的名义起诉抚养费的目的更多的是发泄自己对对方的不满情绪,这种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双方矛盾积怨较深,审理难度较大。

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中,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放,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婚姻方式,对待感情也变得冲动草率,这就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不断增加。这类案件中一大部分是双方年龄差距较大,男方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引入亲子鉴定程序的较多,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父母否认与自己的亲自关系会使他们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4、婚内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20141-7月份仅有3件,占抚养费案件总数的14%。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矛盾还在累积的过程中,没有通过离婚的方式找到宣泄的出口,因此情绪激烈,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而且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现有法律规定中,对于夫妻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子女事实上跟随一方生活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否应当给付的相关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争议,因此,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抚养费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当人

的职业和收入状况,深层次的原因既有道德责任的缺失和法律方面的缺陷,又有思维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还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夫妻离婚后矛盾积聚并恶化产生的。这类案件也从一个层面反映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欠缺,养育子女成本较高的社会现象。

    1、因父母双方的收入问题产生的抚养费案件。

从我院受理的抚养费案件看,有一种情况是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均不高,有的甚至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随着孩子的成长以及物价水平的上升,抚养孩子的成本提高,这就需要对方及时足额给付抚养费,甚至是提高抚养费数额以满足子女学习、生活的需要。可是,对于另一方而言,其本身收入水平也不高,有的还另行组成家庭而使负担变重,因此就会以此为借口拒绝提高抚养费甚至是拖欠抚养费。还有一种情况是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且其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以金融、电信、电力等行业居多,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对方增加给付抚养费。此种情况并非是之前确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仅仅是因为对方收入增加引发新一轮的抚养费案件。

2、因当事人责任意识和诚信观念缺失产生的抚养费案件。

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是在现实中,许多离异父母缺乏应有的责任感,粗浅的认为夫妻离婚后只要自己不抚养孩子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也有一些父母另行组成家庭后,新的家庭成员阻碍其支付抚养费;还有一些父母找出自己需要换房屋贷款等各种理由逃避本应承担的抚养责任和义务。这些情况均是当事人收入尚可能够承担抚养义务,而因责任感缺失产生的抚养费案件。

3、当事人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偏差产生的抚养费案件。实践中有一些抚养费案件是夫妻离婚过程中共同财产分配与抚养费承担的认识存在误区。一些案件的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自己在离婚时已经将大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放弃,其认为应该视为自己已将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故不应该再进行支付。还有一些案件是基于当事人对探视权和抚养权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受到妨碍就应当停止支付抚养费,特别是这类案件中还涉及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问题,被告往往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4、利用抚养费案件发泄失败婚姻中积聚的矛盾和怨恨。在实践中此类情况也为数不少,当事人通过反复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支付医药费、教育费等案件,来实现发泄自己怨恨情绪的目的。

四、审理好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措施

抚养费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此类案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且当事人积怨深重,所涉利益多元且关系复杂,因此,我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宗旨,深入并细化审判工作,延伸工作内容,从亲情关怀和物质保障双方面,力争为未成年人创造适合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1、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的精神,加强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调解。

从近三年多我院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调撤率来看,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的水平,今年1-7月份高达95%,仅有的1件抚养费案件进行判决的原因是被告在监狱服刑,不具有调解解决的条件,此外的抚养费案件全部调解解决。尽管这类案件当事人的积怨较深、情绪对立,但多数都是因为生活琐事,由于性格差异以及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导致在抚养费的给付上斤斤计较,矛盾难以调和。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尽可能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隔阂,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向案外工作的方式全力促成案件调解:其一、多方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到当事人单位、家里甚至社区组织了解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家庭负担,孩子的实际需要等状况,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其二、向孩子父母释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孩子父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说服其依法支付抚养费尽到亲职责任的同时保护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教育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以保障未成年人在健康和谐的氛围中生活,并形成阳光、积极的生活态度。其三,我院少年庭也在积极探索与社会组织协作,解决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目前这一措施正在探索过程中。

2、认真做好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释明工作,消除当事人观念上的误区。

审判实践中很多抚养费案件是由于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造成的,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加强法律释明,对当事人不明确的陈述和主张进行释明和梳理,尽可能消除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匮乏而导致不必要争端。比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不给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对方拒绝其探视子女,有些是认为自己在离婚时已经放弃房屋或者部分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当再给付抚养费。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况,我们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法律释明:第一、对探望权和抚养权的关系进行释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探望权纠纷与抚养权纠纷时两个法律关系,探望权受到妨碍并不能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第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子女抚养费的折抵进行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给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抚养费的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其应支付的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是单纯地放弃共同财产而不明确约定将放弃的财产折抵抚养费的,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再主张抚养费。第三、对抚养能力和抚养责任进行释明。实践中有些当事人错误的理解抚养能力,逃避抚养责任。作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抚养子女。不能以自己收入不稳定、家庭负担重、甚至是对方经济收入较好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3、针对目前有关抚养费问题的法律规定欠缺完善的现实状况,确定我院对此类案件相对稳定的审判思路。

第一、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那么有固定工作的,除去每月有收入之外还有年终奖的,该年终奖是否计算在收入之列这一问题,目前天津各个法院的处理不太一致。我院少年庭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目前统一按照年平均月收入来确定给付抚养费的数额。

第二、关于抚养费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应确立该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有关组织的协助执行义务。审判实践中,拖欠抚养费的一方往往以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身体不好等作为抗辩理由。而此类案件对于被告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一般原告都无法举证,就这类情况有些法院本着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个人认为有些欠妥,此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被告对其目前的收入状况,是否支付抚养费、支付数额等进行举证,同时强化有关单位和组织的协助执行义务。

4、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努力探索运用社会力量解决未成年人实际困难的新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能够正常进行,法院应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有效弥补。目前少年庭正在积极探索调动其他社会力量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逐步探索社会救助、社会观护等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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