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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11-13 11:29:04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对20131月至20146月人民陪审员出庭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和平区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

近年来,和平区人民法院每年都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不断扩大陪审员队伍。和平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62名,达到法官人数的55.86%。从职业分布看,来自教育、金融、知识产权、文化、企业、街道、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涉台事务等多个领域;从性别看,男性占51.61%,女性占48.39%;从年龄上看,以中年为主,且兼顾老、中、青相结合的阶梯式年龄框架;从学历看,具有博士学位1人,硕士研究生学位10人,本科学历42人,大专学历9人。通过几年的调整,和平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数达历史最高水平,人员结构也更加科学、合理,为提高陪审率和均衡每位陪审员的参审次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和平法院经调研发现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四方面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差距大。20131月至20146月,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出庭1547次,平均出庭次数24.9次。其中出庭次数排名第一的为130次,是平均出庭次数的5.2倍;排名第二的为104次,是平均出庭次数的4.2倍;排名第三的为98次,是平均出庭次数的3.9倍。排名倒数第一、第二的参审次数均为0次,排名倒数第三的参审次数为2次。陪审员之间参审次数差距很大。

二是人民陪审员履职仍流于形式。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处于消极状态,不积极履行陪审职责,不认真履行应该行使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尽到促进司法民主和监督庭审等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作用。由于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部分审判人员挑选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一审二陪”合议庭,名义上的合议庭审判变成了变相独任审判。20131月至20146月我院用“ 一审二陪”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有151件,且有增长的趋势。变相独任审判,既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易引发司法不公。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召集与考核存在困难。由于不是固定职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只能享受补助。补助缺乏标准和保障,标准偏低且差距较大。有的法院按工作天数发放补助,每天 50元到 100 元,有的法院以参审案件数为单位,每件50元到 100 元,有的法院以出庭次数来计算,每次50100元。我院以出庭次数为标准发放补助。由于补助有限,不能弥补人民陪审员因参与案件审理误时误事对自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有些陪审员便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职。实践中,对缺乏工作热情、责任心差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管理,现有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院无法可依,只好听之任之。对于本应他们来完成的陪审工作,法院只能让一些工作热情高的陪审员代替,这也是导致“陪审专业户”产生的因素之一。

四是人民陪审员的连任规定不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对连任未作规定。我院从2005年开始选任人民陪审员,第一届任期五年已满,有10名人民陪审员连任。第二届陪审员的任期明年初即临界到期。对于已经连任两届的陪审员能否继续连任,法律没有规定。基层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连任上做法不一,亟需统一规范。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1. 完善陪审员的考核与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设置专门的陪审员管理机构,以负责其辖区内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陪审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明确陪审员应承担的义务,应遵守的工作纪律。要明确规定:陪审员必须依法按时履行陪审职责,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对于三次以上不能依法按时履行陪审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具有考核不合格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人民陪审员资格。对长期不履职、无法履职、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纪律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2.调整现行审判管理评估考核指标,树立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导向。从四个方面对现行审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有关陪审工作的考核指标作出考量:一是选任陪审员的数量;应考虑下一步法官员额制实行后的具体实际情况。二是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随机抽取比例。三是陪审员的来源。四是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陪审员之间的参审案件数不应差距过大。考核指标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性、代表性、广泛性的实质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

3.以“随机抽取”与“分类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陪审员。以“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为基础,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人民陪审员依照不同的类别作一划分,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从相应类别中随机抽取其参加审判活动,发挥人民陪审员专长,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4.完善陪审员补助与经费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建立人民陪审员补助与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

5. 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审判员,在需要两名以上人民陪审员的案件中,可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增加到 5 7 人,这样能避免变相的独任审判的出现。

6.对人民陪审员的连任尽快作出规定。陪审员连任容易形成陪审员的职业化倾向和专业化眼光,使其失去应有作用,还会影响案件审理质量,乃至滋生腐败。建议人民陪审员任期一届,最长不应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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