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市高院《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启动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动员工作。10月27日下午,我院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落实市高院部署的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成立了以代院长李鹤贤同志任组长的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0月29日上午,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李鹤贤同志组织召开任职后的第一次中层会议,重点部署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会上,张丽副院长首先介绍了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并对我院落实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代院长李鹤贤同志对该项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深入学习司法标准化的内涵和要求;二是充分认识司法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三是加快推进我院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四是注意在试点中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本院实际的具体方法,力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作为审判流程运行标准试点单位,以市高院的《审判流程标准(试行)》为指导,研究制订了我院的具体工作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试点从10月27日至12月31日,分为动员部署、试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方案中对审判流程运行中涉及的各部门进行了明确分工,并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注重工作实效、做好经验总结四项工作要求。
三、依据标准制定流程,明确操作规则。我院审管办及时制作了《审判流程运行标准时间节点示意图》,将《审判流程运行标准(试行)》中涉及的审判流程步骤和时间节点进行了详细的图解。同时,制作了《审判流程运行标准时间节点表格》,印发给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开始填写,在审理、审限变更、案卷移转等各个阶段中由承办人员填写,结案时交审管办。由审管办根据表格填写情况统计审判流程运行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