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般讨薪皆不顺,一纸诉到法院来
“若不是讨不来工资,俺们也不想来法院,总觉得心里慌慌的,没个底儿。可实在是没法了啊。”这是殷法官见到当事人时,听到的第一句话。
11个家在外埠的农民工兄弟,在津南区的某生活小区作保安。如今官司闹起来,合同履行地是在津南区,但负责提供物业服务的世邦公司的注册地却在和平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津南区劳动仲裁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有管辖权的,但那里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就把皮球踢到和平区了:“您老去和平吧,注册地在那里,跑不了!”
可真到了和平区劳动仲裁院,事情却没有农民工兄弟们想象的那般顺利。“您和保安公司有劳动合同吗?”“没啊,我们农民哪懂得签啥子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们有证人呐,业主能证明我在那里一直当保安。”这可让仲裁员为了难。“您不能证明与物业公司有劳动关系,那么对不起,我们真管不了,下个裁定不予受理,您啊还是去和平法院吧。”
就这样,几番折腾,经过了仲裁前置,11名农民工保安兄弟最终到和平法院递了诉状,而案子也随即分到了殷法官手里。
群体案件快处理,抽丝剥茧切要害
十一件劳动争议案子,加上原告的身份,算是个小群体性案件了。法官对这类群体性案件往往是爱恨交加:爱的是结案时一结能结一批,不少的数,心里很有成就感;恨的是如果当事人串通好了一起闹事,也很让人头疼。这要是是判错了发回重审或改判,对不起,可不按一个数算。
讨薪的官司打到法院,那就没什么比尽快拿到应得工资更让人高兴了。既然求快,那么快送达是必须的。可电话那头被告世邦公司否认有劳动关系,说是保安和保洁专业都外包给一家名为“陆佳”的公司了,让我们直接和陆佳公司联系,随后更是备好证据提交。看来,这被告世邦公司也是有备而来啊。
再与原告核实,原告提供的业主证人证言,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实在生活小区工作,并曾向一个叫王某的人索要过工资。考虑到人证的效力有限,还是得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毕竟小区物业是被告的,原告身为物业的保安,主张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障碍,何况如果劳动关系都不能有效证明,怎么进一步确定工作期间、工资水平等事项呢。
如此看来,陆佳公司便是本案的突破口,但陆佳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追不追都难决定。不追加吧,不便查清事实,万一被告拿出的外包协议是假的呢;可如果追加,是作被告还是第三人?陆佳公司住所地不在和平,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也不在和平区。太难了,还是调吧,串案调解是风险最小的选择。
于是,让被告世邦公司提供陆佳公司的负责人的电话,并讲明这是为你被告好,若真查清是陆佳的责任,你不就免责了?还好,电话提供的很顺利。
经电话联系,陆佳公司同意派人来院讲明情况。对与被告间存在外包协议的事实,陆佳公司予以认可,但同时提出他们公司将保安业务又包给了一个叫王某的个人。此外这个小区有特殊性,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就交付房屋了,导致业主们不肯交物业费,而是由开发商把物业费给世邦公司,世邦公司把物业服务中的保安和保洁费用给陆佳公司,陆佳公司再把保安的费用给王某,王某再交给保安头,最后由保安头分发给各个保安。这次案件审理,保安头也是原告之一,现正因为开发商欠物业费,在津南法院起诉呢。原来是谁也不想也出这笔钱,所以才有拖欠导致本次诉讼。询问中,还得到一个信息,那就是世邦公司驻小区经理是徐某,徐某的妈妈是陆佳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是原法定代表人的弟弟,也就是徐某的舅舅,王某与徐某是表兄弟关系。好么,这一家子,关系太乱了。
不过可喜的是,陆佳公司表示只要数额可以接受,同意与各原告调解。看来,调解有戏。
苦口婆心巧调解,兼顾利益终得圆
先做原告工作。你看津南离和平这么远,每次开庭询问都得折腾,原告作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们否认你是他们的员工,无形中加大了你的举证义务,目前来看你们仅有证人证言,坚持诉讼要判决是有风险的;即使拿到判决,也未必能执行顺利,所以调解是最优选择。原告们商量了半天,觉得法官是为咱好,同意,只要给我们至少40万就一次性了结,什么保险、双倍工资之类的我们不再主张。
再做陆佳公司的工作。你看你承认保安由你负责,如果不在和平解决,那就在你的住所地解决,早解决晚解决,迟早总得解决,而且现在双方矛盾尚未激化,调解最容易成功。再看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有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没有上保险,也得把拖欠的保险补上。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辞职,但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算来算去也是不少钱!陆佳公司这边想想,也是,法官为咱好,行啊调解吧,我同意息事宁人,出8万,这可是已欠工资的双倍了。
问完双方,差距不小,但原告的期望值明显不切合实际,还得给原告作工作。原告有11人,入职时间不一,工资标准不一。就先从标的小的作起,经过再沟通,发现其中保安头起主要作用,主张数额也最高,其它十个人都表示想尽快拿到钱,不想再折腾。
要不先淡着保安头,处理容易的?但陆佳公司明确表示,只同意一并处理,并且经过法官的苦口婆心的劝说,又将费用提到了10万,一次性了结,这已经是最高了,再高那就诉讼吧。
看来原告这边的希望就落在保安头了。“你不能因为自己一个人影响到大家吧!你也不用出路费人工费,把这时间省下来,忙农活或另找活儿挣钱不更好?”“行,那我再考虑考虑。”三天后,保安头给回信儿了,原则上同意,但考虑要了好多次工资都没给,折腾这么久,得在10万的基础上再多出。“法官你作个工作,有多少,是多少,决不再议价了。”
接着去找陆佳讲明了原委。都出到10万啦,能因为这一点要求而前功尽弃吗,太不值了,再涨5000元吧,就算给殷法官个面子。想想能省写判决了,法官舍面求人又何妨,看这法官当的!陆佳公司代理人说“行!法官都说到这儿了,不答应心里也过意不去”。
终于,把全体原告、被告世邦公司及陆佳公司聚到一起,一手交钱,一手以撤诉的形式调解,原告也明确表示不再就在某小区作保安一事向任何人主张任何权利,各方皆大欢喜。
十一个案子,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