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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未来”诉“百度”商标权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4-08-21 09:00:0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起诉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高憬宏批示要求案件审结后进行新闻宣传。8月13日上午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邀请媒体旁听并进行了微博直播。

  我院积极落实高憬宏院长批示精神,通过媒体联络群发短信平台邀请媒体记者旁听宣判。上午九点,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天津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今晚报等十余家媒体的记者在旁听席就坐。为切实保障媒体获取该案相关信息、采访庭审现场、监督审判活动等权利,使媒体采访报道更加便捷、深入、全面、真实、准确、客观,我院提前为新闻记者准备了该案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专人接待新闻记者,介绍情况。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蓝菲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及被告企商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是否已尽到该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蓝菲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等三被告,在网络推广活动中,为取得利益的情况下,向被告蓝菲公司提供账号及后台密码,使其可直接登陆百度推广的相关页面,进行注册、修改、删除相关的关键词等行为。上述先行行为实际是为潜在的侵权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同时增加了有关权利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百度网讯公司等三被告对其审查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并非导致涉案商标权侵权的直接原因,而是造成原告涉案商标权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中,其仅为直接侵害人,即被告蓝菲公司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条件。我院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以及责任适当原则,依法确定百度网讯公司等三被告对涉案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我国在相关案件中首次判决网络服务商承担补偿责任。

  依据上述理由判决:一、被告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持续十五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人民币;三、如被告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承担上述全部赔偿责任时,则由被告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上述赔偿范围内连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该案的审判长接受了中央电视台和天津电视台等新闻记者的采访。澎湃新闻“一号专案”第一时间登载了该案的判决情况,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进行了报道,其他媒体也陆续进行了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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