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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首起厅局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4-06-23 17:31:31 打印 字号: | |

今天上午,我院对原告陈某起诉被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主任出庭应诉。这是我院行政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厅局级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发改委主任亲自出庭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积极配合以及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本案原告系蓟县渔阳镇郭庄子村村民,在该村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了房屋地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关于蓟县自来水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可行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所确立的立项范围包括其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确认该《批复》违法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被告没有因原告系蓟县一位普通农民而予以轻视,由法定代表人率领本单位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及律师,精心准备,组成一个应诉团队。庭审中,合议庭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并表示了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欢迎和鼓励态度。张志强主任作为正局级干部,事先没有通知法院其将出庭应诉。他遵守法院的安检制度,经过严格的安检程序进入法庭,没有搞特殊化。庭审中,多次认真回答法庭的询问,还就被告聘请的律师解答不清的问题向法庭做详细的事实陈述,使得庭审事实调查环节进行的非常顺利。在辩论阶段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尽管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并未就行政首长是否需要亲自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满足民众心里期待及实质性解决纠纷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院响应最高院和天津高院的精神,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一直坚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会争取进一步优化该制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走进法庭,参与庭审,从而提高民告官诉讼的实际参与度,推动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自身执法工作,创造行政诉讼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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