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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标为“味精”受行政处罚法院判维持
发布时间:2014-05-27 1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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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超市所售食品包装上的添加剂标为“味精”。被告某工商局以“味精”非通用名称为由予以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工商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和平
法院认为,“味精”是通俗而非
通用名称。故判决维持工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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