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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分析“购车摇号”政策给司法拍卖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4 10:22:13 打印 字号: | |
  去年12月,我市颁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小客车增量指标必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该项措施会给小客车司法拍卖程序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是拍卖成功率降低。目前司法拍卖中购得的是无牌照的车辆,这有悖于先取得车辆牌照指标再购车的一般交易习惯。遂出现了以下现象,一方面车辆牌照指标事先难于取得,使得已拥有牌照再参加竞买的购车人寥寥无几。另一方面没有车辆牌照指标的竞买人,购车成功后,起初无法使用,还需再通过摇号等方式自行取得车牌,经过漫长的等待和繁琐的程序,可能在未使用前车辆业已贬值。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司法拍卖车辆的参与度都不会高,最终导致拍卖成功率极低。

  二是拍卖期间费用增多。因“购车摇号”政策增加了司法拍卖车辆的难度,待拍车辆的持续保管费用会增加,且车辆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仅是房产评估报告期的二分之一,若未在有效期内拍卖终结,还需另行评估,则又会产生了新的评估费用。

  三是拍卖期间风险加大。车辆在司法拍卖期间有毁损灭失的风险。司法拍卖车辆因“购车摇号”政策的难度增加,导致了涉诉车辆毁损灭失风险的加大,若标的物毁损灭失,进而又会引起责任分担、毁损灭失标的物赔偿标准与金额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四是拍卖程序时间拖延。拍卖程序进行所需的时间是依法可以扣除执行期限的,一般规定为三个月。“购车摇号”政策加大了拍卖难度,其间绝大多数情形要经过流拍再拍,在规定的时间内,难于完成拍卖程序,导致了拍卖程序时间的拖延,进而又会影响执行效率。目前,由于我市针对司法拍卖竞买人是否需要购车指标的规定还没有出台,车辆拍卖暂时无法进行,我院处于等待拍卖状态的车辆逐渐增多,无疑会延长执行期限。

  针对上述影响,我院建议天津市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日前,北京市已出台新规,自2014年1月1日起购买法院拍卖车辆无需购车指标,拍卖成功率会显著提高。建议参考北京市已出台的新规,可消除上述“购车摇号”对车辆司法拍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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