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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发布时间:2022-02-22 09:42: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和平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对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该案为赵某起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两名子女一直随赵某生活,王某长期未照顾抚养子女,不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展状况,亦未支付过抚养费用,未能满足孩子的基本情感需求,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位,王某不尽父亲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成长。

基于上述情况,由家事法官和来自于区妇联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当庭对王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为有力敦促王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合议庭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积极创新工作,决定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对王某未尽抚养、教育义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责令王某按时自行给付抚养费用,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对违法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提供了规范依据,对家事审判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助益。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