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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微案例】公司有这样的员工你就要小心了!—— 一男子见财起意,为赌博侵占公司财产
  发布时间:2019-07-11 10:47:3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被告人孙某某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因沾染上网络赌博恶习,花光了自己的储蓄,还对外借款,以至负债累累。因赌博成瘾,但又苦于无钱赌博,心生贪念。

孙某某担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员时,负责与商户接洽,进行广告推广并收取费用,一直与多家商户保持业务往来。其心生一计,“虽然现在公司规定销售员不能收取费用,所有费用必须打到公司账户,但是不少老商户都习惯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何不将这些钱就存在自己的账户中,这样就能继续赌博了。”随后,孙某某便开始侵占这部分广告费用,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孙某某与多家商户进行洽谈,并将收取的广告费用划入自己私人账户。经调查孙某某先后向31家商户收取32笔共计人民币292000元的广告费,全部用于网上赌博的违法活动,挥霍殆尽。

11月5日,孙某某因无力归还侵占的资金,迫于压力,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孙某某家属帮助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万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92000元(其中100000元已退缴在案)。

案件注解: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担任销售员,负责与商户进行业务联系、收取费用,其身份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主体要求。同时其将本应缴入单位账户的广告费用,划入自己的私人账户,非法占为己有,侵占财产金额达2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且其将所侵占财产用于网上赌博挥霍一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能部分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100万元。对于职务侵占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从重处罚。

法官提示:

职务侵占罪往往发生在人数较多且监管不严的公司、企业中,防范职务侵占罪首先是要制定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对财产和资金流向做好记录和跟踪,从源头上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随意支配公司财产的可能性,这样既可以降低犯罪风险,也能够提升企业资金运转效率。此外还要关心工作人员的家庭生活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疏导。部分职务侵占罪发生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的家庭生活出现问题,导致他们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既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又使公司蒙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