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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法院微案例】林某某起诉子女照顾赡养案
  发布时间:2018-10-17 17:32: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某(现年83岁,退休人员),诉被告鲍某一、鲍某二、鲍某三、鲍某四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因年岁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故起诉要求四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轮流照顾原告生活。和平法院受理该案后,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四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均同意轮流照顾原告,被告鲍某一、鲍某二同意每月给原告赡养费150元,被告鲍某三、鲍某四同意给200元。经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鲍某一、鲍某二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被告鲍某三、鲍某四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二、四被告轮流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

法官提示:此案经过调解,原告子女采用轮流照顾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照顾问题,实现了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