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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523号
  发布时间:2016-09-23 17:30:34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和执字第523号

申请执行人:董惠民。

被执行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董惠民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到位300元,现根据案件卷宗记载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定的地址(含审判程序中确认的地址)无法联系且无法送达当事人,案款无法发还。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请相关人员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与本院联系。

  特此公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徐众城

联系电话:27831256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