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保险行业内部自然形成的行业秩序和行业规范并不稳定,这使得一个要求最大诚信的行业不停出现纠纷,我庭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连年增长。法庭在审查保险公司(诉讼被告)的同时,更不能忽略对投保人(诉讼原告)以及保险事故本身的审查。
原告吴某诉我区某保险公司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承办法官抽丝剥茧,识破了原告以残件代替新件的保险欺诈行为。
该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比较充足,包含了保单、保险合同条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以及全部费用的发票。被告却向法庭提交了几组在事故现场拍摄的车辆的内部零件照片。其质疑原告以残旧的零部件充当新件,骗取保险金。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原告为维修车辆支付的费用金额,但是几次庭审被告均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主动与公安机关派驻在保险公司的支队取得联系,将事故情况详细告知。支队接受承办法官的建议对事故进行侦查。在双方的多番沟通与协作调查之下,最终证实了原告与修理厂串通,以残件冲抵新件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欺诈行为。最终原告撤回起诉,被告做出了适当的补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也对法庭起到警示作用,无论案情简单复杂、证据充足单一,都必须仔细对案情进行审查,不能忽略任何疑点。这样方能防范诉讼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在结案的同时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